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改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校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22條訂定之。定名為『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向日葵志工服務團』簡稱為向日葵服務團(以下簡稱為本團),團址設於西松國民小學(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5號)。。
第二條 本團隸屬於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。
本團之輔導單位為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輔導室。
第三條 本團以促進社區學生家長利用閒暇,協助學童教育行動,發揮幼吾幼,以及人之幼的理念,同時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。
第二章 組 織
第四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,由各組推薦候選人,採無記名投票產生,副團長二人,於團長選出後,現場開放提名,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,任期均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團員大會完成改選,以出席人員超過半數選舉之為通過。
第五條 當年度卸任之團長為輔導團長,負有輔導及接受團務諮詢之責。
第六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,綜理團務,負責執行團員大會所決議事項,並召開行政會議。同時為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之當然列席人員,以便參與相關會議,瞭解學校對服務工作之需求並全力協助。
第七條 副團長協助並代表團長處理團務,同時負責執行團員大會所決議事項。
第八條 本團設行政服務組及對學校服務各組別,組織架構與服務細則另附於後。
第九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:
1.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2. 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3. 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。
第十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:
1. 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2. 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。
3. 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4. 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5. 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第十一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:
1. 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2. 討論團員之提案。
3. 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4. 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。
5. 選舉或罷免副團長及組長。
6. 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二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:
1. 審查團員入團及除名事項。
2. 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。
3. 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4. 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。
5. 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。
6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:
1. 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2. 違反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。
3. 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。
4. 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第十四條 凡社會熱心人士均得以加入本團成為團員,團員除應遵守本團章程各項規定外,並得參加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,及本團之專題演講、培訓課程、才藝課程等聯誼活動(活動經費由參加團員均攤)。
第三章 會 議
第十五條 本團每學期召開一次團員大會,由團長召集之,開會時團長提出團務說明外,各組組長均應列席並提出工作執行情形;另團長應向團員提出本團財務收支報告,並進行團務討論,討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生效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
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撥款贊助。
社會熱心人士捐助。
其他收入。
第十七條 第十四、十六條所提本團經費之管理應由家長會統籌管理,且應造具收支明細表,於團員大會上公佈之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八條 本章程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時,需經團員大會通過始可施行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團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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